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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支持疫情防控物資生產企業增產擴產,對疫情防控期間通過技改新增產能的重點防控物資生產企業,在企業簽訂合同并順利達產后,按增購設備投資額的50%給予一次性補助。對省疫情防控應急綜合指揮部直接調度的重點企業,依據增購設備采購合同約定進行補助。(皖政辦明電〔2020〕6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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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健全重點防控物資產業鏈,實行產業鏈上下游企業目錄管理,由各市審核報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審定后入庫。對目錄內企業在疫情防控期間實施的疫情防控相關技改項目,按增購設備投資額的20%給予一次性補助。(皖政辦明電〔2020〕6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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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自1月1日起,對重點防控物資生產企業擴大產能購置設備允許稅前一次性扣除,全額退還疫情防控期間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皖政辦明電〔2020〕6號,省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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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對運輸防控重點物資和提供公共交通、生活服務、郵政快遞的收入免征增值稅等。(皖政辦明電〔2020〕6號,省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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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因疫情原因,導致企業停產停工、關門歇業等,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重大影響的,可申請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皖政辦明電〔2020〕6號,省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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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疫情影響辦理申報困難的中小微企業,可依法申請辦理延期申報。中小微企業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可依法申請延期繳納稅款,最長不超過3個月。(皖政辦明電〔2020〕6號,省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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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對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貸款,在人民銀行專項再貸款支持金融機構提供優惠利率信貸的基礎上,中央財政按人民銀行專項再貸款利率的50%給予貼息,貼息期限不超過1年,貼息資金從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中安排。
申請中央財政專項再貸款貼息的,由企業于5月10日前向所在地財政部門申請,申請資料包括:貼息資金申請表、2020年1月1日之后疫情防控期內新生效的貸款合同以及貸款發放憑證。
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其他衛生防疫、醫藥產品、醫用器材企業,申請中央財政貼息的,比照上述程序申報。5月31日后,如中央財政繼續實施貼息政策,省財政將積極爭取中央政策支持。(皖財金〔2020〕83號,省財政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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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人民銀行向相關全國性銀行和疫情防控重點地區地方法人銀行按照規定程序發放專項再貸款,支持其向名單內企業提供優惠貸款。全國性銀行重點向全國性名單內的企業發放貸款,相關地方法人銀行向我省地方性名單內企業發放貸款。每月專項再貸款發放利率為上月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減250基點。再貸款期限為1年。金融機構向相關企業提供優惠利率的信貸支持,貸款利率上限為貸款發放時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減100基點。專項再貸款采取“先貸后借”的報銷制。金融機構按照風險自擔原則對名單內企業自主決策發放優惠貸款,按日報告貸款進度,定期向人民銀行申領專項再貸款資金。
中央財政貼息申請。對享受人民銀行專項再貸款支持的企業,在人民銀行專項再貸款支持金融機構提供優惠利率信貸支持的基礎上,中央財政按企業實際獲得貸款利率的50%進行貼息。貼息期限不超過1年。申請中央財政專項再貸款貼息的,由企業于5月10日前向所在地財政部門申請。5月31日后,如中央財政繼續實施貼息政策,省財政將積極爭取中央政策支持,并按有關規定執行。(皖財金〔2020〕98號,省財政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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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實施定點企業就業獎補,對承擔疫情防控防護設備設施生產任務的定點企業,各地通過就業補助資金給予一定的獎補。(皖財企〔2020〕88號,省財政廳)
10. 采取“先立項、后補助”方式支持。對于建設期內創新技術、產品獲得相應注冊或生產資質的項目,符合省科技創新計劃項目遴選標準的予以納入,給予研發投入最高50%補助。對產業化設備投入,比照省應對新冠肺炎疫情若干政策措施給予20%補助。項目完成并驗收后,資金一次性撥付,單個項目最高補助3000萬。項目投資按照建設期核定,原則上為一年(生物制品、藥品、醫療器械等研發周期較長項目按實際情況核定)。(皖發改產業〔2020〕68號,省發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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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從省級相關文化和旅游資金中切塊,作為紓困幫扶資金,主要支持范圍:旅行社、旅游星級飯店、旅游景區、網吧等企業。(皖文旅發〔2020〕23號,省文化和旅游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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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對旅行社、星級飯店、A級旅游景區、網吧申報的有關項目優先給予資金補助、貸款貼息支持。(皖文旅發〔2020〕23號,省文化和旅游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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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運用好各級文化和旅游專項資金,支持文化和旅游企業疫后恢復生產,穩定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場。(皖文旅發〔2020〕23號,省文化和旅游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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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全域旅游發展加快旅游強省建設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辦〔2019〕17號)等文件,指導符合條件的文化旅游項目、企事業單位及時申報獎補資金,在規范審核基礎上,加快撥付進度,支持文化和旅游企業渡過眼前難關,有序恢復生產經營。(皖文旅發〔2020〕23號,省文化和旅游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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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支持涉農企業創新市場營銷方式,采取線上售賣、線下送貨等方式,充分利用淘寶、京東、抖音直播等電商平臺開拓線上營銷渠道,鼓勵市縣按照有關規定對電商平臺促銷宣傳、快遞運費等給予補貼獎勵。(皖政辦明電〔2020〕7號,省農業農村廳、省商務廳、省供銷社、省財政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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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各地可對年屠宰能力超過5000噸的家禽屠宰企業儲存耗損和用電費用給予適當補貼,省級農業產業化資金予以適當獎補。(皖政辦明電〔2020〕7號,各市人民政府、省農業農村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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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對持有祖代以上有效《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養殖場(戶),各地可按每套30元標準給予一次性補貼。加快恢復生豬生產,將養殖場戶貸款貼息補助范圍由年出欄5000頭以上調整為年出欄500頭以上。(皖政辦明電〔2020〕7號,省財政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農業農村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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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全額退還疫情防控期間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皖政辦明電〔2020〕7號,省稅務局、省發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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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因疫情影響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涉農企業,由企業申請,依法辦理延期繳納稅款,最長不超過3個月。對疫情防控民生保障生產企業,優先核準延期繳納稅款。(皖政辦明電〔2020〕7號,省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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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實施禽肉臨時收儲補貼、存欄種禽補貼等政策措施,鼓勵家禽屠宰加工企業以不低于市場價格積極收儲活禽,大力推行“規模養殖、集中屠宰、冷鏈運輸、冰鮮上市”。(皖辦明電〔2020〕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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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對企業參加省級確定的重點展會,因疫情影響不能參加境外專業展會的,已支付但不能退回的展位費予以全額補助。(皖辦明電〔2020〕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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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組織開展涉企財政專項資金項目網上申報,特事特辦,簡化程序,有明確政策標準、落實到具體企業項目的,原則上4月底前完成資金撥付。兌現周期較長的財政資金,可按進度分期兌現。(皖辦明電〔2020〕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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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支持疫情防控物資生產企業增產擴產,對疫情防控期間通過技改新增產能的重點防控物資生產企業,在企業簽訂合同并順利達產后,按增購設備投資額的50%給予一次性補助。對重點防控物資產業鏈目錄內企業,在疫情防控期間實施的疫情防控相關技改項目,按增購設備投資額的20%給予一次性補助。(《關于組織實施疫情防控重點物資技術改造項目的通知》,省經濟和信息化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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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對《慈善捐贈物資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辦法》(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02號)所列有關物資,海關可先登記放行,再按規定補辦減免稅相關手續。2020年3月31日前,對捐贈用于疫情防控的進口物資,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對衛生健康部門組織進口的直接用于防疫的物資免征關稅,含對美加征的關稅,已經征稅的立即辦理退稅手續。對符合鼓勵類產業條目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進口減免稅設備用于擴充產能的,經報備可先進口后補辦減免稅審批手續。(合關辦發〔2020〕25號,合肥海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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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對符合《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的投資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除《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征關稅。對符合上述規定的項目,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免征關稅。(合關辦發〔2020〕25號,合肥海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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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對于2020年1月申報進口的匯總征稅的報關單,準許其在2月24日前繳納稅款。對于2020年1月申報進口的非匯總征稅報關單,繳款期限屆滿日在2020年2月3日至安徽省確定并公布的復工日期期間內的稅款繳款書,可延期至復工之日后15日內繳納稅款。對全省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進口的設備、原材料等可適用較低布控查驗率和匯總征稅優惠,企業可先行辦理通關后繳納稅款。(合關辦發〔2020〕25號,合肥海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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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按50%征收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安徽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關于我省小規模納稅人減按50%征收地方稅及附加的通知》財稅法〔2019〕1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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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我省貨車、掛車、專用作業車、輪式專用機械車、摩托車和1.0升(含)以下乘用車的車輛車船稅年稅額標準分別降至16元/噸、8元/噸、16元/噸、16元/噸、36元/輛、60元/輛。(《安徽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關于調整部分車輛車船稅年稅額標準的通知》財稅法〔2019〕1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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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由省轄市人民政府審批,酌情決定減稅或者免稅。(皖政〔2003〕3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