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個人和小微企業,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會同有關方面在其申請創業擔保貸款時優先給予支持。(《關于支持金融強化服務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財金〔2020〕3號))
?
2.鼓勵金融機構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和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小微企業提供信用貸款支持,各級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應當提?高業務辦理效率,取消反擔保要求,降低擔保和再擔保費率,幫助企業與金融機構對接,爭取盡快放貸、不抽貸、不壓貸、不斷貸。國家融資擔保基金對于受疫情影響嚴重地區的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減半收取再擔保費。對于確無還款能力的小微企業,為其提供融資擔保服務的各級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應及時履行代償義務,視疫情影響情況適當延長追償時限,符合核銷條件的,按規定?核銷代償損失。(《關于支持金融強化服務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財金〔2020〕3號))
?
3.金融機構要提升受疫情影響嚴重地區的金融供給能力。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批發零售、住宿餐飲、物流運輸、文化旅游等行業,以及有發展前景但受疫情影響暫遇困難的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不得盲目抽貸、斷貸、壓貸。對受疫情影響嚴重的企業到期還款困難的,可予以展期或續貸。(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銀保監會?證監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強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銀發〔2020〕29?號))
?
4.?加強制造業、小微企業、民營企業等重點領域信貸支持。要保持貸款增速,切實落實綜合融資成本壓降要求。增加制造業中長期貸款投放。(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銀保監會?證監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強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銀發〔2020〕29號))
?
5.?減免疫情嚴重地區公司上市等部分費用。免收湖北省上市公司、掛牌公司應向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繳納的2020年度上市年費和掛牌年費。免除湖北省期貨公司應向期貨交易所繳納的2020年度會費和席位費。(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銀保監會?證監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強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銀發〔2020〕29?號))
?
6.?金融機構要主動加強與有關醫院、醫療科研單位的服務對接,提供足額信貸資源,全力滿衛生防疫、醫藥用品制造及采購、公共衛生墓礎設施建設、科研攻關、技術改造等方面的合理融資需求。鼓勵金融租賃公司辦理疫情防控相關醫療設備的金融租賃業務,緩收或減收相關租金和利息。(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銀保監會?證監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強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銀發〔2020〕29?號))
?
7.?人民銀行向相關全國性銀行和疫情防控重點地區地方法人銀行發放專項再貸款,支持其向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提供優惠貸款。中央財政按企業實際獲得貸款利率的50%進行貼息。貼息期限不超過1年。(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人民銀行?審計署《關于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強化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資金支持的緊急通知》(財金〔2020〕5號)
?
8.?積極幫扶遇困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做好轄內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服務對接和需求調查,對受疫情影響暫時遇到困難、仍有良好發展前景的小微客戶,積極通過調整還款付息安排、適度降低貸款利率、完善展期續貸銜接等措施進行紓困幫扶。加大對普惠金融領域的內部資源傾斜,提高小微企業“首貸率”和信用貸款占比,進一步降低小微企業綜合融資成本。加大企業財產保險、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出口信用保險等業務拓展力度,為小微企業生產經營提供更多保障。(《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務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20〕15號)
?
9.?加大金融貸款貼息支持力度。增加貼息資金規模,改按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實際獲得貸款利率的50%給予貼息,確保企業實際融資成本低于1.6%。鼓勵企業保質保量增加緊缺的重點醫療防控物資生產,對企業多生產的重點醫療防控物資,全部由政府兜底采購收儲。延長2月份申報期限。(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延長2020年2月份納稅申報期限有關事項的通知》(稅總函(2020)27號))
?
10.?支持企業債券募集資金用于疫情防控相關醫療服務、科研攻關、醫藥產品制造以及疫情防控基礎設施建設等項目,在償債保障措施完善的情況下,可適當放寬該類項目收益覆蓋要求。允許企業債券募集資金用于償還或置換前期因疫情防控工作產生的項目貸款。(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疫情防控期間做好企業債券工作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20〕111號))
?
11.鼓勵信用優良企業發行小微企業增信集合債券,為受疫情影響的中小微企業提供流動性支持。允許債券發行人使用不超過40%的債券資金用于補充營運資金,同時將委托貸款集中度的要求放寬為“對單個委貸對象發放的委貸資金累計余額不得超過5000萬元且不得超過小微債募集資金總規模的10%”。(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疫情防控期間做好企業債券工作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20〕111號))
?
12.?對于自身資產質量優良、募投項目運營良好,但受疫情影響嚴重的企業,允許申請發行新的企業債券專項用于償還2020年內即將到期的企業債券本金及利息。(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疫情防控期間做好企業債券工作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20〕111號))
1.?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
?
2.?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可以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
?
3.?對納稅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
?
4.?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困難行業企業,包括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游四大類。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須占收入總額(剔除不征稅收入和投資收益)的50%以上。(《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
?
5.?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
?
6.根據疫情防控需要延長申報納稅期限。對按月申報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全國范圍內將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報納稅期限延長至2月24日;湖北等疫情嚴重地區可以視情況再適當延長,具體時間由省稅務局確定并報稅務總局備案;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受疫情影響,在2020年2月份申報納稅期限延長后,辦理仍有困難的,還可依法申請進一步延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優化納稅繳費服務配合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20〕19號))
?
7.由地方政府組織的農民工返崗包車,納入疫情防控應急運輸綠色通道政策范圍,免收高速公路通行費。(交通運輸部《關于疫情防控期間免收農民工返崗包車公路通行費的通知》(交公路明電〔2020〕52號))
?
8.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免收全國收費公路車輛通行費。(交通運輸部《關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免收收費公路車輛通行費的通知》(交公路明電〔2020〕62號))
?
9.企業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等或直接向醫院捐贈用于疫情防治的醫用物資等物品,允許在繳納所得稅前全額扣除。對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無償捐贈用于疫情防治的貨物,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
?
10.?對兩方面的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包括: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規定標準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以及單位發給個人用于預防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
?
11.?對進入醫療器械應急審批程序并與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相關的防控產品,免征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費;對進入藥品特別審批程序、治療和預防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感染肺炎的藥品,免征藥品注冊費。(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號)
12.對按月申報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全國范圍內將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報納稅期限延長至2月24日;湖北等疫情嚴重地區可以視情況再適當延長,具體時間由省稅務局確定并報稅務總局備案;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受疫情影響,在2020年2月份申報納稅期限延長后,辦理仍有困難的,還可依法申請進一步延期。與此同時,各地稅務機關要提前采取相應措施,確保申報納稅期限延長后,納稅人的稅控設備能夠正常使用,增值稅發票能夠正常領用和開具。(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優化納稅繳費服務配合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20〕19號))
?
13.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6號項下免稅進口物資,已征收的應免稅款予以退還。其中,已征稅進口且尚未申報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可憑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進口物資增值稅進項稅額未抵扣證明》,向海關申請辦理退還已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手續;已申報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僅向海關申請辦理退還已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消費稅手續。有關進口單位應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關辦理退稅手續。(《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關于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進口物資免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號))
?
14.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謝產物、動物毒素、人或動物的血液或組織制成的生物制品,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財稅〔2009〕9號第二條第三款)
?
15.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藥品經營企業銷售生物制品,可以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0號第一條)
?
16.藥品生產企業銷售自產創新藥的銷售額,為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其提供給患者后續免費使用的相同創新藥,不屬于增值稅視同銷售范圍。(財稅〔2015〕4號)
?
17.根據國家指令無償提供的鐵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屬于財稅2016年36號附件一第十四條規定的用于公益事業的服務,不視同銷售服務,不征收增值稅。(財稅〔2016〕36號附件二第一條第二款)
?
18.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抗癌藥品,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對進口抗癌藥品,減按3%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財稅〔2018〕47號)
?
19.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罕見病藥品,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對進口罕見病藥品,減按3%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財稅〔2019〕24號)
?
20.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設施、場所貯存或者處置醫療廢物的,不繳納環境保護稅。(《環境保護稅法》第四條第二項)
?
21.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財稅〔2018〕99號)第一條)
?
22.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條)
?
23.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無償援助項目在國內采購的貨物免征增值稅。(財稅〔2002〕2號)
?
24.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的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服務,不視同銷售服務,不征收增值稅。(財稅〔2016〕36號附件一第十四條第一款)
?
25.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的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不視同銷售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不征收增值稅。(財稅〔2016〕36號附件一第十四條第二款)
?
26.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于慈善活動、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財稅〔2018〕15號)
?
27.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季度銷售額30萬元以下,含本數)免征增值稅。(財稅〔2019〕13號第一條)
?
28.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財稅〔2019〕13號第二條)
?
29.用人單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經濟損失,可以按征收管理渠道向稅務機關申請減免或者緩繳保障金。(《安徽省財政廳安徽省地方稅務局安徽省殘疾人聯合會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15〕2033號)第七條)
?
30.符合條件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第39號第八條和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4號)
?
1.?加大失業保險穩崗返還力度,將中小微企業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政策裁員率標準由不高于上年度統籌地區城鎮登記失業率,放寬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國城鎮調查失業率控制目標,對參保職工30人(含)以下的企業,裁員率放寬至不超過企業職工總數20%。(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財政部?交通運輸部?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間有關就業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電〔2020〕2號)
?
2.?支持企業開展在崗培訓,受疫情影響的企業在確保防疫安全情況下,在停工期、恢復期組織職工參加線下或線上職業培訓的,可按規定納入補貼類培訓范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財政部?交通運輸部?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間有關就業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電〔2020〕2號)
?
3.?發揮創業擔保貸款作用,對已發放個人創業擔保貸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貸款銀行申請展期還款,展期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年,財政部門繼續給予貼息支持。對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個人和小微企業,申請貸款時予以優先支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財政部?交通運輸部?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間有關就業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電〔2020〕2號?)
?
4.允許參保企業和個人延期辦理業務。因受疫情影響,用人單位逾期辦理職工參保登記、繳費等業務,經辦機構應及時受理。對靈活?就業人員和城鄉居民2020年一次性補繳或定期繳納社會保險費放寬時限要求,未能及時辦理參保繳費的,允許疫情結束后補辦,并在?系統內標識。逾期辦理繳費不影響參保人員個人權益記錄,補辦手續應在疫情解除后三個月內完成。(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切實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社會保險經辦工作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7號))
?
5.?靈活處理疫情防控期間的勞動用工問題,鼓勵協商解決復工前的用工問題,鼓勵靈活安排工作時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全國工商聯《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系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人社部發〔2020〕8號))
?
6.?協商處理疫情防控期間的工資待遇問題,支持協商未返崗期間的工資待遇,支持困難企業協商工資待遇,保障職工工資待遇權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全國工商聯《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系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人社部發〔2020〕8號))。
?
7.?采取多種措施減輕企業負擔,幫助企業減少招聘成本,合理分擔企業穩崗成本,提供在線免費培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全國工商聯《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系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人社部發〔2020〕8號))
?
8.推動分批有序錯峰返程返崗,統籌制定分類分批復工復產方案,疫情防控、能源供應、交通物流、城鄉運行、醫用物資和食品等生活必需品生產、飼料生產、市場流通銷售等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領域,要保障條件立即推動復工復產,重大工程和重點項目員工要及?時返崗、盡早開工。(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關于切實加強疫情科學防控有序做好企業復工復產工作的通知)
?
9.組織具備條件的企業盡快復工營業,及時協調解決企業復工營業困難,指導企業切實抓好疫情防控。(《商務部辦公廳關于組織做好商貿企業復工營業工作的通知》)
?
10.?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
?
11.采取全力保障企業有序復工復產、進一步加強對中小企業的財政扶持、進一步加強對中小企業的金融扶持、進一步加強對中小企業的創新支持、進一步加強對中小企業的公共服務、進一步加強統籌協調等六方面20條措施。(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幫助中小企業復工復產共渡難關有關工作的通知》(工信明電〔2020〕14號))
?
12.提出登記網上辦理、實行告知承諾、建立行政許可應急綠色通道、延長行政許可期限、加快標準轉換應用、審慎異常名錄管理、嚴查亂收費亂漲價、加強質量技術服務幫扶、減免技術服務收費、鼓勵企業參加“三保”行動十條政策措施。(市場監管總局?國家藥監局?國家知識產權局《支持復工復產十條》(國市監綜〔2020〕30號))
?
13.?從簡化企業注冊登記或備案手續、加快驗放進口生產設備和原材料、支持企業擴大出口、簡化進口特殊醫療物品檢疫審批、簡化加工貿易延期辦理手續、從簡從快辦理行政處罰、發揮“互聯網+海關”作用等方面提出10條措施,支持外貿企業抓緊復工生產。(海關總署10條“硬核”措施全力支持外貿企業復工復產)
?
14.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統稱省)可根據受疫情影響情況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業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免征期限不超過5個月;對大型企業等其他參保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可減半征收,減征期限不超過3個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11號)
?
15.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類參保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免征期限不超過5個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11號)
?
16.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企業,可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11號)?
?
17.做好就業扶貧工作。鼓勵重點企業優先招用符合條件的貧困勞動力,給予一次性吸納就業補貼,有條件地區可適當提高補貼標準。對吸納貧困勞動力就業的各類農資企業、農業經營主體,參照重點企業給予一次性吸納就業補貼。對受疫情影響失業的參保貧困勞動力。按照不高于當地失業保險金標準發放失業補助金。鼓勵支持貧困勞動力積極參加線上培訓,在培訓期間按規定納入職業培訓補貼范圍,并給予一定的生活費補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務院扶貧辦關于應對新冠肺炎疫情進一步做好就業扶貧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12號)
18.為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2020年大賽官網(http://www.cnmaker.org.cn)特別啟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類創新項目征集,率先征集診斷試劑、醫療器械、裝備生產、藥物疫苗、防護裝備等項目,并盡快對接產業、金融、技術等資源,協調提供檢驗檢測、技術成果轉化和落地孵化等服務,助力打好疫情防控阻擊戰。(工信部聯企業〔2020〕26號)
?
1.?各商會將協助有需求的企業,無償出具因疫情導致未能按時履約交貨的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商務部辦公廳關于幫助外貿企業應對疫情克服困難減少損失的通知)
2.?各商會將針對因疫情引發的相關貿易限制措施,為企業提供必要的法律和信息服務。(商務部辦公廳關于幫助外貿企業應對疫情克服困難減少損失的通知)
?
3.?各商會將協調國內外組展機構,幫助因疫情無法出國參展的企業妥善處理已付費用等相關問題。(商務部辦公廳關于幫助外貿企業應對疫情克服困難減少損失的通知)
?
4.?免費開放線上職業技能培訓資源,提升線上職業技能培訓資源質量,完善線上職業技能培訓配套服務,加大線上職業技能培訓扶持力度。(發展改革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全國總工會《關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鼓勵勞動者參與線上職業技能培訓的通知》(發改辦就業〔2020〕100號))
?
5.?開展“企業微課”線上培訓工作,積極鼓勵廣大中小企業參與線上培訓,為中小企業送政策、送技術、送管理。(《關于組織開展“企業微課”線上培訓的通知》(工企業函〔2020〕30號))
6.全國貿促系統各授權證明書出證機構一律免費為企業出具與新冠肺炎疫情相關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書。(中國貿促會企業服務指南)
?
7.對在疫情防控期間營業執照登記事項發生變化又不能及時辦理變更登記的,延期至疫情解除之后一個月內辦理。(市場監管總局?國家藥監局?國家知識產權局支持復工復產10條,國市監綜〔2020〕30號)
?
8.對因疫情影響未能按時辦理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換證導致許可證書過期的生產企業,可辦理許可證延期,待疫情解除后再行提交延期申請。對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到期的,有效期可順延至當地疫情解除。(市場監管總局?國家藥監局?國家知識產權局支持復工復產10條,國市監綜〔2020〕30號)
?
9.對因疫情影響不能按時完成換證的特種設備生產單位及檢驗檢測機構,可辦理許可證延期。鼓勵符合條件的特種設備生產單位,采用自我聲明承諾的方式免評審換證。(市場監管總局?國家藥監局?國家知識產權局支持復工復產10條,國市監綜〔2020〕30號)
?
10.?對受疫情影響無法按期申請辦理檢驗檢測機構復查換證的,可以延期至疫情解除后辦理,證書有效期延長至疫情解除后三個月。(市場監管總局?國家藥監局?國家知識產權局支持復工復產10條,國市監綜〔2020〕30號)
?
11.?對復工復產企業辦理專利、商標、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事務,因受疫情影響超出相關期限的,依法給予期限中止、順延,以及請求恢復權利等便利化救濟政策措施。(市場監管總局?國家藥監局?國家知識產權局支持復工復產10條,國市監綜〔2020〕30號)
?
12.?減免技術服務收費。疫情防控期間,市場監管總局所屬的計量檢定機構、產品質量檢驗檢測機構、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對復工復產企業計量器具的檢定校準收費、產品質量檢驗檢測項目收費、特種設備檢驗項目收費減少50%,對湖北省企業免除各類檢定校準和檢驗檢測費用。市場監管總局所屬的標準化技術機構,對中外標準信息咨詢服務、標準時效性確認和標準翻譯費用予以免收。(《市場監管總局國家藥監局國家知識產權局支持復工復產10條)(國市監綜(2020)30號))
?
13.?各地科技管理部門要主動協調有關部門加大對科技創業孵化載體的財政支持,鼓勵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大學科技園等對在孵企業適當減免辦公承租、實驗、科研和生產用房的租金。(科技部火炬中心印發《關于疫情防控期間進一步為各類科技企業提供便利化服務的通知》(國科火字〔2020〕38號))
?
14.?做好寬帶網絡建設維護助力企業復工復產。切實提高政治站位,抓實抓細寬帶網絡建設維護工作,不斷提升服務用戶和企業能力,建立協調推動機制,積極對接寬帶網絡需求,主動提升網絡服務能力,保障人員安全。《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寬帶網絡建設維護助力企業復工復產有關工作的通知》(工信廳通信函(2020)25號)
?
1.?對疫情防控期間暫不能正常開工、復工的企業,放寬容(需)量電價計費方式變更周期和減容(暫停)期限,電力用戶即日可申請減容、暫停、減容恢復、暫停恢復。申請變更的用戶不受“暫停用電不得小于15天”等條件限制,減免收取容(需)量電費。對于疫情發生以來停工、停產的企業,可適當追溯減免時間。(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疫情防控期間采取支持性兩部制電價政策降低企業用電成本的通知》(發改辦價格〔2020〕110號))
?
2.對化肥等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大的行業給予更大價格優惠。鼓勵天然氣生產經營企業充分考慮疫情對不同行業的影響,對化肥等涉農生產且受疫情影響大的行業給予更加優惠的供氣價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階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氣成本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通知》發改價格〔2020〕257號)
?
3.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統籌疫情防控與經濟社會發展,支持企業復工復產、共渡難關,階段性降低企業用電成本,此次降電價范圍為除高耗能行業用戶外的,現執行一般工商業及其它電價、大工業電價的電力用戶。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電網企業在計收上述電力用戶(含已參與市場交易用戶)電費時,統一按原到戶電價水平的95%結算。(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階段性降低企業用電成本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通知)發改價格〔2020〕258號)
?
4.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統稱省)可指導統籌地區根據基金運行情況和實際工作需要,在確保基金收支中長期平衡的前提下,對職工醫保單位繳費部分實行減半征收,減征期限不超過5個月。原則上,統籌基金累計結存可支付月數大于6個月的統籌地區,可實施減征;可支付月數小于6個月但確有必要減征的統籌地區,由各省指導統籌考慮安排。緩繳政策可繼續執行,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國家醫保局?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階段性減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20〕6號))
?
5.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政策。對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企業,可按照其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50%返還。《關于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就業崗位的通知》(人社部發(2019)23號)
?
6.緩繳住房公積金。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的企業,可按規定申請在2020年6月30日前緩繳住房公積金,緩繳期間繳存時問連續計算,不影響職工正常提取和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的職工,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積金貸款不能正常還款的,不作遺期處理。(《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關于妥善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實施住房公積金階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