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近年來安徽省委、省政府印發的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相關政策文件,分類提煉成科技創新、財政獎補、降成本、應對疫情有序推動企業復工復產等共289條“干貨”,匯編《支持實體經濟發展政策清單》。其中應對疫情有序推動企業復工復產政策86條,詳情如下。
安徽省支持實體經濟發展政策清單
(2020年10月版)
應對疫情有序推動企業復工復產政策(86條)
1.?按規定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對納稅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皖發〔2020〕4號,省稅務局負責)
2. 2021年12月31日前,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按50%征收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文化事業建設費。(皖辦明電〔2020〕21號,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3.?對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皖辦明電〔2020〕21號,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4.?支持中小微企業運用電商平臺、小程序、社區電商、直播電商等開展線上交易,鼓勵各市、縣(市、區)依據銷售實績對本地電商企業給予獎勵。(皖辦明電〔2020〕21號,各市、縣(市、區)政府負責)
5.?對企業參加省級確定的重點展會,因疫情影響不能參加境外專業展會的,已支付但不能退回的展位費予以全額補助。(皖辦明電〔2020〕13號,省商務廳負責)
6.?支持涉農企業創新市場營銷方式,采取線上售賣、線下送貨等方式,充分利用淘寶、京東、抖音直播等電商平臺開拓線上營銷渠道,鼓勵市縣按照有關規定對電商平臺促銷宣傳、快遞運費等給予補貼獎勵。(皖政辦明電〔2020〕7號,省農業農村廳、省商務廳、省供銷社、省財政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7.?各地可對年屠宰能力超過5000噸的家禽屠宰企業儲存耗損和用電費用給予適當補貼,省級農業產業化資金予以適當獎補。(皖政辦明電〔2020〕7號,各市政府、省農業農村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8.?對持有祖代以上有效《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養殖場(戶),各地可按每套30元標準給予一次性補貼。加快恢復生豬生產,將養殖場戶貸款貼息補助范圍由年出欄5000頭以上調整為年出欄500頭以上。(皖政辦明電〔2020〕7號,省財政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農業農村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9.?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全額退還疫情防控期間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皖政辦明電〔2020〕7號,省稅務局負責)
10.?對運輸防控重點物資和提供公共交通、生活服務、郵政快遞的收入免征增值稅等。(皖政辦明電〔2020〕6號,省稅務局負責)
11.?因疫情原因,導致企業停產停工、關門歇業等,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重大影響的,可申請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皖政辦明電〔2020〕6號,省稅務局、各市政府負責)
12.?疫情影響辦理申報困難的中小微企業,可依法申請辦理延期申報。中小微企業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可依法申請延期繳納稅款,最長不超過3個月。(皖政辦明電〔2020〕6號,省稅務局負責)
13.?為個體工商戶減免租金的大型商務樓宇、商場、市場和產業園區等出租方,當年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申請減免。(皖市監發〔2020〕18號,省稅務局、各市政府負責)
14.?鼓勵各類農貿市場開辦者對疫情防控期間場內經營者攤位費予以減免。(皖市監發〔2020〕18號,各市政府負責)
15.?疫情期間,政府機關所屬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法人性質的產品質量檢驗檢測機構、認證認可機構,減免個體工商戶相關檢驗檢測和認證認可費用;自疫情結束后至2020年年底,對餐飲住宿業個體工商戶的檢驗檢測經營服務項目實行減半收費;鼓勵上述機構為其他行業個體工商戶以非盈利方式提供檢驗檢測服務。(皖市監發〔2020〕18號,省市場監管局、各市政府負責)
16.?對《慈善捐贈物資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辦法》(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02號)所列有關物資,海關可先登記放行,再按規定補辦減免稅相關手續。對符合鼓勵類產業條目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進口減免稅設備用于擴充產能的,經報備可先進口后補辦減免稅審批手續。(合關辦發〔2020〕25號,合肥海關負責)
17.?對全省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進口的設備、原材料等可適用較低布控查驗率和匯總征稅優惠,企業可先行辦理通關后繳納稅款。(合關辦發〔2020〕25號,合肥海關負責)
18.?對疫情期間中小微企業生產經營用電、用水、用氣,確因流動資金緊張、繳費困難的,實施階段性緩繳費用,疫情期間實行“欠費不停供、不收滯納金”措施。(皖辦明電〔2020〕21號,省發展改革委、省電力公司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19.?按單位參加企業基本養老、失業、工傷保險的個體工商戶,免征自2020年2月至12月的單位繳費,減半征收2月至6月基本醫療保險的單位繳費。(皖人社發〔2020〕11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20. 2020年2月到12月可免征中小微企業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單位繳費。(皖人社發〔2020〕11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21.?鼓勵電信運營企業、云平臺企業為受疫情影響嚴重的中小微企業免費提供云上辦公服務。(皖辦明電〔2020〕13號)
22.?對在農村建設的保鮮倉儲設施用電實行農業生產用電價格。(皖政辦明電〔2020〕7號,各市政府、省農業農村廳、省能源局、省電力公司按職責分工負責)
23.?對承擔市場保供的農業企業免費提供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皖政辦明電〔2020〕7號,省農業農村廳、省市場監管局負責)
24.?對在疫情期間為中小微企業減免租金的創業基地、創業園、科技企業孵化器等各類載體,優先予以政策支持。(皖政辦明電〔2020〕6號,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商務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25.?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個體工商戶,可繼續緩繳社會保險費單位繳費部分至2020年12月底,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皖人社發〔2020〕11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26.?按規定給予平價店補貼支持,落實對設立農副產品平價直銷區的大型超市、社區連鎖店暫緩實行峰谷分時電價的規定。(皖發改價費函〔2020〕47號,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27.?省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免收省內企業的注冊檢驗費、應急檢驗費。(皖市監發〔2020〕10號,省市場監管局負責)
28.?自2020年7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繼續執行對除高耗能行業用戶外執行工商業及其他用電單一制和兩部制電價的電力用戶,電費統一按原到戶電價水平的95%結算政策。(發改價格〔2020〕994號,省發展改革委、省電力公司負責)
29.?對受洪澇災害影響,就業扶貧車間處于半停產、間歇式生產、開工不足,在就業扶貧車間已穩定就業3個月以上的貧困勞動者未上崗的,可繼續給予貧困勞動者就業補貼,階段性扶持政策期限為3個月。(皖人社發〔2020〕14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扶貧辦按職責分工負責)
30.?對首次創辦小微企業并正常經營6個月以上的返鄉農民工,帶動3人以上就業且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給予一次性5000元創業補貼。其中,對帶動建檔立卡貧困勞動者就業的,按照每人2000—3000元再給予一次性補助。(皖辦明電〔2020〕21號,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扶貧辦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31.?小微企業與高校畢業生、自主就業軍人、建檔立卡貧困勞動者簽訂6個月以上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就業補助資金給予小微企業社會保險補貼。(皖辦明電〔2020〕13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
32.?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的各類企業,符合條件的由就業補助資金給予企業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皖辦明電〔2020〕13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
33.?將受疫情影響的就業困難人員納入就業援助范圍,確保失業保險待遇按時足額發放。(皖辦明電〔2020〕13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
34.?對從事公益性崗位政策期滿仍未實現穩定就業的人員,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長1年,實施期限截至2020年底。(皖辦明電〔2020〕13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
35.?對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且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人員,可繼續發放失業保險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齡。(皖辦明電〔2020〕13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
36.?將企業失業保險費返還裁員率放寬至上年度全國調查失業率控制目標5.5%,對參保職工30人(含)以下的中小微企業,裁員率放寬至不超過企業參保職工總數的20%。(皖政辦明電〔2020〕6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各市、縣政府負責)
37.?對為中小微企業提供職業介紹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通過購買服務方式,給予就業創業服務補助。(皖政辦明電〔2020〕6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38.?對受疫情影響,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確實無力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中小微企業,與社會保險征收機構簽訂緩繳協議后,可緩繳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緩繳期限不超過1年,緩繳期滿后,企業足額補繳。(皖政辦明電〔2020〕6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
39.?對已發放的個人創業擔保貸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可向貸款銀行申請展期還款,展期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年,財政部門繼續給予貼息支持。(皖政辦明電〔2020〕6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財政廳配合)
40.?對符合條件的個體工商戶,可申請最高15萬元的創業擔保貸款,財政部門按規定給予貼息。(皖市監發〔2020〕18號,各市政府負責)
41.?鼓勵返鄉創業企業、小微企業、就業扶貧車間優先參加工傷保險,降低企業因疫情產生的工傷風險。(皖人社明電〔2020〕26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衛生健康委按職責分工負責)
42.?對暫時難以外出且有就業意愿的農民工,開發一批就地就近就業崗位;對有創業意愿的,同等享受當地創業扶持政策,給予一次性創業補貼;對確有困難的,可按規定通過公益性崗位托底安置。(皖人社明電〔2020〕26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衛生健康委按職責分工負責)
43.?對因疫情導致勞動者暫不能返崗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不得解除勞動合同或退回勞務派遣用工。(皖人社明電〔2020〕26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衛生健康委按職責分工負責)
44.?對企業、農民合作社、就業扶貧車間等新型經營主體吸納貧困勞動力就業并開展以工代訓的,按每人每月200元標準給予經營主體以工代訓補貼,最長可達6個月,與新錄用人員崗前技能培訓補貼不可重復享受。(皖人社發〔2020〕14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扶貧辦按職責分工負責)
45.?支持保險機構推出“中小微企業復工復產險”,保障范圍包括企業因疫情影響形成的財產損失、營業損失及消毒防污費等,保費由省財政和企業按比例共同承擔。(皖辦明電〔2020〕21號,省財政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安徽銀保監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46.?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對符合條件、流動性遇到暫時困難的中小微企業貸款,給予臨時性延期還本付息安排,不影響征信記錄。(皖辦明電〔2020〕21號,省發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銀保監局、安徽證監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47.?支持小額再貸款公司對參與疫情防控的小額貸款公司發放再貸款,引導對中小微企業增加信用貸款。(皖辦明電〔2020〕21號,省發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銀保監局、安徽證監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48.?具備條件的市、縣級融資平臺年內優先發行小微企業增信集合債券,拓寬中小微企業融資渠道。(皖辦明電〔2020〕21號,省發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銀保監局、安徽證監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49.?鼓勵銀行機構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小微企業貸款利率在原有水平基礎上下浮10%以上,確保今年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綜合融資成本同比下降0.5個百分點。(皖辦明電〔2020〕21號,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銀保監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50.?依托省、市中小微企業綜合金融服務平臺,開發應用“快服貸”“線上貸”“信易貸”。(皖辦明電〔2020〕21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銀保監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51.?發揮政府采購信用融資合作機制作用,對中標的中小微企業,可憑政府采購合同直接向合作金融機構申請貸款。(皖辦明電〔2020〕21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銀保監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52.?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因受疫情影響造成違約滯后還款的中小微企業,暫不列入失信名單。(皖辦明電〔2020〕21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銀保監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53.?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以電商交易額為授信基礎提供免抵押貸款。(皖辦明電〔2020〕21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銀保監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54.?幫助受疫情影響的外貿企業辦理不可抗力事實證明和國際信用保險理賠等。(皖辦明電〔2020〕13號,省商務廳負責)
55.?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涉農小微企業貸款利率在原有水平基礎上下浮10%以上。(皖政辦明電〔2020〕7號,安徽銀保監局、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56.?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批發零售、住宿餐飲、物流運輸、文化旅游等行業,以及疫情發生前3個月生產經營正常,但受疫情影響暫遇困難的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銀行業金融機構不盲目抽貸、斷貸、壓貸,鼓勵對到期貸款予以展期或無還本續貸。(皖政辦明電〔2020〕6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安徽銀保監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按職責分工負責)
57.?對2020年1月1日起新發生的、無需提供抵質押作為反擔保、年化擔保費率不超過1.2%的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業務,省財政按照每年擔保貸款實際發生額的1%給予融資擔保機構擔保費補貼,對單一融資擔保機構單戶企業擔保貸款業務的補貼最高可達10萬元。(皖政辦明電〔2020〕6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信用擔保集團按職責分工負責)
58.?對受疫情影響企業的出險理賠,開辟理賠綠色通道,快速理賠,應賠盡賠。(皖政辦明電〔2020〕6號,安徽銀保監局負責)
59.?對受疫情影響的企業,不得盲目拒賠、惜賠、緩賠,不得因疫情影響對企業財產保險、貨物運輸保險、工程保險等涉企險種盲目拒保或單方中斷承保。(皖銀保監發〔2020〕1號,安徽銀保監局負責)
60.?推動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取消反擔保要求,平均擔保費率不超過1%,對有發展前景但受疫情影響暫困難的中小微企業貸款項目應保盡保,對存量在保企業應續盡續,省級再擔保機構免收再擔保費。確保2020年全省新型政銀擔業務新增放款1000億元以上,融資擔保業務新增額不低于上年。(皖金〔2020〕17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負責)
61.?鼓勵安徽省小額再貸款公司對支持中小微企業復工復產的小額貸款公司發放再貸款,支持年化綜合利率下調5%-10%。(皖金〔2020〕17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負責)
62.?支持融資租賃公司發揮專業優勢,為中小微企業復工復產實施減租優惠。(皖金〔2020〕17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負責)
63.?鼓勵典當行實施息費優惠,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中小微企業減免當金利息,順延贖當期限,免收逾期罰息。(皖金〔2020〕17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負責)
64.?鼓勵商業保理企業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中小微企業順延還款期限,免收延期利息及罰息。(皖金〔2020〕17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負責)
65.?引導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對接有發展前景但受疫情影響暫困難的中小微企業,通過提供債務重組、流動性支持等金融服務,助力中小微企業盤活不良資產。(皖金〔2020〕17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負責)
66.?對已簽訂合同的中小微企業,確因疫情影響無法按時履行合同義務的,鼓勵國有大型企業適當延長履約期限。(皖辦明電〔2020〕21號,省國資委等負責)
67.?個體工商戶登記注冊申請材料齊全合法的,當日辦結,免費寄遞。(皖辦明電〔2020〕21號,省市場監管局負責)
68.?個體工商戶可將年報時間延長至2020年年底前。(皖辦明電〔2020〕21號,省市場監管局負責)
69.?對涉及疫情防控的審批服務事項,環評、能評、用地等環節開辟綠色服務通道,對燃煤發電等方面實行容缺辦理、特事特辦。(皖辦明電〔2020〕13號,各市政府負責)
70.?對重點物資生產企業在疫情防控期間多生產的重點醫療防控物資,由各級政府全額收儲。(皖辦明電〔2020〕13號,各市政府負責)
71.?實施新冠肺炎防治技術產品創新及產業化專項,對新冠肺炎防治創新型技術、消毒殺菌產品、診斷試劑、疫苗、治療性藥品、醫療器械、智慧監(檢)測平臺等研發及產業化給予一定補助。(皖辦明電〔2020〕13號,各市政府負責)
72.?對新申報醫護類、藥品類科技項目開辟綠色通道,優先立項。(皖政辦明電〔2020〕6號,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科技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73.?按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交通應急規定》(衛生部、交通部2004年第2號令)及交通運輸部相關文件規定,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態化期間,對運輸疫情防控所需救治消毒藥品、醫療救護設備器械等緊急物資的車輛,辦理《緊急運輸通行證》,繼續執行“三不一優先”的政策。(皖交電〔2020〕16號,省交通運輸廳負責)
74.?疫情防控項目急需使用林地的,可以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同意后先行使用林地,用地單位在疫情結束后6個月內補辦使用林地審核手續;屬于臨時用地的,疫情解除后應當恢復林業生產條件,依法補償后交還原林地使用者,不再辦理用地審批手續。(林規〔2020〕21號,省林業局負責)
75.?全面落實個體工商戶經營場所“申報承諾+清單管理”制登記。(皖市監發〔2020〕18號,省市場監管局、各市政府負責)
76.?對銷售農副產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的個體經營者,特別是在疫情防控期間從事群眾基本生活保障的零售業個體經營者,各地要劃定場所、延長時間,依法予以豁免登記。(皖市監發〔2020〕18號,各市政府、省市場監管局負責)
77.?對自我糾錯和履行社會責任有突出表現的個體工商戶,符合法定條件的及時撤銷行政處罰公示,對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的恢復正常記載狀態。(皖市監發〔2020〕18號,省市場監管局負責)
78.?對環境影響總體可控、受疫情影響較大、就業密集型等民生相關的部分行業建設項目,實施環評告知承諾制審批改革試點,試點范圍內信用良好的企業可以選擇告知承諾制審批。(皖環發〔2020〕7號,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79.?列入《安徽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豁免名錄(2020年本,試行)》的項目(年加工100萬件以下的服裝制造、零售市場、餐飲等50類建設項目),不需要辦理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手續。(皖環發〔2020〕8號,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80.?涉及生產許可證的復產轉產企業產品,壓縮審批時限,加快辦理。具備生產條件但暫不能提交相應材料的,實行告知承諾制,由企業承諾在相應時限內補充相關材料后,當場辦結發證。(皖市監發〔2020〕10號,省市場監管局負責)
81.?對列入疫情救治的醫療機構、疫情防控物資生產企業及車站等場所的特種設備,確保實施應急檢驗;對復工復產生產企業的特種設備,優先安排檢驗,確保企業按時恢復生產;對維保有效期滿的電梯,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由維保單位和使用單位協商,調整或延長現場維保周期,或者遠程指導使用單位自行維保。(皖市監發〔2020〕10號,省市場監管局負責)
82.?實施包容審慎監管,對資料齊全、符合法定條件的企業,及時撤銷行政處罰公示、移出經營異常名錄和“黑名單”。對由于地址失聯而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提交相關資料和申請后不再進行實地核查,直接移出經營異常名錄。對因受疫情影響失聯的企業,暫不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皖市監發〔2020〕10號,省市場監管局負責)
83.?疫情防控期間履行社會責任有突出表現的“黑名單”企業,可申請提前移出“黑名單”。(皖市監發〔2020〕10號,省市場監管局負責)
84.?對因疫情防控引發的企業基本電費計收方式變更、暫停、減容及其恢復等業務,實行“當日受理、次日辦結”“先辦理、后補材料”,全力支持企業盡快復工復產。(皖電辦〔2020〕46號,省電力公司負責)
85.?對涉及疫情防控的審批服務事項,能評環節開辟綠色服務通道,申請人可網上申請辦理。積極采用網絡視頻會審和專家函審等形式開展評估評審,對確需提交紙質材料的可以實行容缺受理、先行辦理,待疫情結束后補充紙質原件。(皖發改環資〔2020〕146號,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86.?除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報國務院審批或核準,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或核準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外,屬于省級行政許可權限的節能審查事項,委托市級節能審查機關實施。(皖發改環資〔2020〕146號,省發展改革委負責)